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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guī)定》的亮點

2024-07-31 17:00:44

  亮點1:嚴禁借網暴推廣引流。公眾人物王某偶然發(fā)現,網民李某在其微博上搬運、轉載了一篇關于王某學術造假、個人感情生活等內容的文章,引發(fā)了6372次轉載、2.2萬余條評論以及66萬次點贊,涉案話題一度登上當日微博熱搜榜。而李某的微博共有400多萬名關注粉絲,被認證為“微博2020十大影響力娛樂大V”“知名娛樂博主”。王某認為,李某未經核實發(fā)布虛假不實信息造謠、抹黑自己的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發(fā)布的內容真實性缺乏客觀依據,其通過“微博大V”賬號發(fā)布文章,同時利用加帶微博討論話題的方式進一步傳播擴散,卻未對文章中帶有貶損誹謗的內容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被認定為利用網絡關注度及影響力傳播虛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謠謀利的惡意營銷行為,已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害,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解讀: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不是虛假、負面信息的“溫床”。有的網絡自媒體賬號擁有一定影響力,其言論具有傳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會影響大等特點,相較于普通民眾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更應審慎使用其影響力。若為博取流量、增加粉絲、攫取經濟利益,而隨意傳播謠言、有害信息、虛假消息,不僅嚴重誤導公眾,還增加了謠言治理的難度和成本,破壞網絡生態(tài)秩序。

  網絡暴力可以從內容和規(guī)模兩個層面來認識。從內容層面來看,對于特定主體具有明顯而強烈的攻擊性,根據《規(guī)定》的界定,既包括具有違法屬性的“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的信息內容,也包括“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極易帶來侵害后果的不良信息內容。從規(guī)模層面來看,這些信息內容在“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fā)布”的狀態(tài)下,相對于偶發(fā)的單條或者零散信息,具有明顯而強烈的侵害屬性。

  《規(guī)定》從“禁止”“防范和抵制”兩個層級規(guī)定了涉網絡暴力信息的行為邊界,明確提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如第十條不僅明確“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營銷炒作行為”“通過批量注冊或者操縱用戶賬號等形式組織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均屬禁止范圍和治理對象,還特別禁止了“明知他人從事涉網絡暴力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為其提供數據、技術、流量、資金等支持和協助”行為。

  《規(guī)定》還確立了一套系統(tǒng)化的法律追責機制,以強化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法律約束和制裁,界定了網絡暴力行為的法律后果,涵蓋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等。對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網絡暴力行為,強調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性;針對組織、煽動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網絡暴力事件進行惡意營銷炒作的組織和個人,明確要求依法從重處罰。該法律保障機制的構建,體現了國家對網絡暴力行為采取零容忍政策的堅定立場,有效遏制潛在的違法行為,也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救濟途徑,有利于受害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亮點2:有投訴舉報平臺方應快處。吳某在一個近千人的社交平臺群組中使用污穢言辭侮辱微博大V谷某,谷某隨后向該社交平臺運營方B公司的法務郵箱發(fā)送了律師函,請求封禁、解散群,并對相關內容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方式處理。但兩個月時間未得到回應,谷某提起訴訟,B公司在一個月后關閉了該群聊。谷某認為,B公司在經自己告知后仍未及時刪除侵權內容,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在群成員為995人的社交平臺群組中多次對谷某進行言語攻擊,使用污穢言辭等侮辱性詞匯,對其社會評價和心理感受造成了負面影響,侵害了谷某的名譽權。而B公司未及時處理侵權內容,應與吳某就侵權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依法予以支持谷某訴請。最終法院判決認定,B公司與吳某向谷某賠禮道歉,同時吳某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B公司在50%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解讀: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快速反應機制,提升治理效率。隨著互聯網的迭代和普及,網絡社交平臺已經成為人們社會交往的“第二空間”。網絡社交平臺的主辦者不僅向網絡用戶提供網絡服務,更應當肩負管理職責,發(fā)現不良信息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維護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和網絡空間的良好秩序。

  《規(guī)定》第八條提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fā)布、即時通訊等服務的,應當依法對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賬號信息管理,為遭受網絡暴力信息侵害的相關主體提供賬號信息認證協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惡意關聯相關主體進行違規(guī)注冊或者發(fā)布信息。

  《規(guī)定》強調,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信息內容的管理,對以評論、回復、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關閉評論、停止提供相關服務等處置措施;應當加強對網絡論壇社區(qū)和網絡群組的管理,禁止用戶在版塊、詞條、超話、群組等環(huán)節(jié)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話等方式創(chuàng)建含有網絡暴力信息的論壇社區(qū)和群組賬號。網絡論壇社區(qū)、網絡群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發(fā)現用戶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網絡暴力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限制發(fā)言、移出群組等管理措施。

  為增強網絡暴力信息治理的效能,《規(guī)定》明確了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網絡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體責任,提出構建快速響應機制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設立專項投訴舉報渠道,須確保在既定時間范圍內對用戶投訴和舉報進行及時響應與處理。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構成嚴重侵權的網絡暴力信息,平臺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或斷開信息鏈接,以防止其進一步擴散。該快速響應機制有利于實現對網絡暴力信息的迅速管控,從而有效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提升平臺的社會公信力。

  此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防護功能,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或者特定用戶、本人發(fā)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fā)布信息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同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私信規(guī)則,提供便利用戶設置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絕接收所有私信等網絡暴力信息防護選項,鼓勵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義私信屏蔽詞等功能。

  亮點3:優(yōu)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暴投訴。一段由5張圖片制作的短視頻某日在社交軟件中瘋傳。視頻中包含有未成年人小甲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添加的文字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短短一天時間,該視頻的瀏覽量就超過3萬次。后小甲發(fā)現,是同學小乙委托小丙使用A公司運營的App制作了該視頻,并在社交平臺發(fā)布。小甲報警后,涉案短視頻下架。小甲認為,侵權短視頻是使用App固定模板制作生成的,運營方A公司應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于是將該公司訴至法院。A公司辯稱,侵權圖片和視頻是網絡用戶上傳并制作的,其運營的App僅為用戶提供圖片制作功能,在檢測到侵權信息后,已經采取了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又為涉黃謠言,還涉及小甲的隱私信息,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涉案視頻從發(fā)布到刪除僅一天時間,即已引發(fā)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程度。這種短時間飆升的情形,應更易于觸發(fā)技術監(jiān)測和響應或人工審查,進而提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涉案信息的可能性。由于網絡傳播的瞬時性和廣泛性,未成年人的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難以彌補,對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現有證據無法證明A公司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涉案信息進行了處理。法院最終認定,案件情形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解讀:當前,依法懲治網絡暴力和校園欺凌行為是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針對網絡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況,《規(guī)定》明確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guī)則和救助制度。

  《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明確特殊保護的三種情形,主要包括“網絡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用戶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信息侵犯用戶個人隱私的”和“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戶人身、財產損害等嚴重后果的其他情形”。《規(guī)定》明確要求,除按面對一般用戶面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時應當采取的“及時通過顯著方式提示用戶,告知用戶可以采取的防護措施”外,還應當為用戶提供網絡暴力信息防護指導和保護救助服務,協助啟動防護措施,并向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在此基礎上,《規(guī)定》明確了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yōu)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第二十七條提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優(yōu)先處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信息的投訴、舉報。發(fā)現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戶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要求及時采取措施,提供相應保護救助服務,并向有關部門報告。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行使通知刪除網絡暴力信息權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關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此外,《規(guī)定》還明確,以技術手段促進網絡暴力信息防控與治理,要求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托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尖端技術,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的識別、監(jiān)測與預警機制;通過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實現對海量數據的高效篩選與深度剖析,從而迅速識別并鎖定潛在的網絡暴力言論,實現對有害信息的早期預警與即時干預。

  這些規(guī)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保護優(yōu)先、全面保護的原則,強調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充分發(fā)揮信息技術優(yōu)勢,給予他們更為靠前一步的關注,在最大限度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亮點4:設立網絡媒體的行為邊界和義務。某新聞社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個賬號平臺發(fā)布了一篇文章,指向主播王某涉嫌虛假宣傳銷售高檔飲品。王某稱,從未在直播間作過類似陳述,該新聞媒體報道失實,導致相關新聞被眾多媒體轉發(fā)、評論,嚴重侵害自己名譽權,于是將該新聞社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該新聞社表示,發(fā)布的文章是針對直播行業(yè)帶貨亂象所作的報道,是輿論監(jiān)督的媒體行動,并非針對王某,文中表述是根據王某的直播情況,查詢互聯網信息以及網友言論后撰寫形成的,并非失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新聞媒體在公開發(fā)布的文章中有相應表述,將使社會公眾懷疑王某存在走關系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并對直播間優(yōu)惠價格的真實性產生質疑,進而對王某產生負面評價。該新聞社僅以網絡素材作為新聞報道的來源,對明顯已引發(fā)較大爭議的內容未盡到必要的調查核實義務,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認定新聞社應承擔賠禮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解讀:《規(guī)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邊界和義務,特別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片面報道等方式采編發(fā)布、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該條款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者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約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相關行為,從關鍵環(huán)節(jié)消減網絡暴力信息、網絡暴力事件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此外,新規(guī)還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采編發(fā)布轉載涉網絡暴力新聞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公正的,應當立即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從事相關采編發(fā)布、轉載活動時的義務。